中国向美国伊士曼、陶氏等公司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37.5%-75%的反倾销税,巴斯夫等欧洲化工企业也被殃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EquistarChemicals,LP)37.5%
2.伊士曼化工公司(EastmanChemicalCompany)46.9%
3.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75.5%
4.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75.5%
欧盟公司
1.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ChemicalsLaveraSAS)43.5%
2.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GermanyGmbH)10.8%
3.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SolventsGermanyGmbH)10.8%
4.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18.8%
5.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43.5%